|
一、补贴项目和标准 (一)基本丧葬服务费补贴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死亡后实行火葬的人员按市级文件执行,由殡仪馆在1500元以内直接办理免费事宜;超出1500元限额的,其超出部分由丧事承办人自行承担。 (1)户籍街道范围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生活困难的重点优抚对象; (2)死亡地在街道范围,自愿、无偿捐献人体器官、角膜的捐献人。 (二)治丧费补贴 户籍或常住(已办理《重庆市流动人口居住证》或《暂住登记凭证》6个月以上)在街道范围,死亡后在殡仪服务机构或街道指定治丧场所治丧的居民,按每例1500元的标准给予治丧费补贴。 (三)节地生态安葬补贴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死亡后实行火葬的,其骨灰在本市公布范围内的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选择节地生态安葬人员,按每例3000元的标准给予节地生态安葬补贴。 (1)户籍在街道范围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和生活困难的重点优抚对象; (2)户籍在街道范围,自愿、无偿捐献人体器官、角膜的捐献人。 二、补贴时间和材料 1、丧事承办人应于治丧完成或者死者骨灰安葬后30日内,向死者户籍地或常住地或非本区户籍人员死亡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2. 申请材料 (1)死亡证明(含检察、审判机关出具的死亡鉴定书)和火化证明; (2)死者身份证、户口簿或《重庆市流动人口居住证》《暂住登记凭证》或非本区户籍死亡地证明(由派出所出具); (3)死者身份类别(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生活困难的重点优抚对象)证明材料; (4)丧事承办人身份证及银行卡; (5)殡仪服务机构或街道指定治丧场所开具的专用收据或发票; (6)人体器官捐献人须提供市红十字会出具的人体器官、角膜捐献证明; (7)申请节地生态安葬补贴的对象,另须提供以下材料: 1、死者火化证明及安葬证; 2、死者户籍注销证明材料; 3、重庆市墓位使用合同; 4、采用在原有墓穴增加家庭成员骨灰,实行家庭成员合葬的,提供家庭成员合葬补充合同。 |